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協作議題處理原則

協作會議係為推動開放政府,所建構促進公私協力、營造多方對話之重要平臺,長期運作後,如何由提案、討論、投票產生適當協作議題,具體履踐開放政府透明、參與、課責、涵容諸目標,歷次PO工作推動會議逐漸形成慣行。而為期明確以利穩定運行,特以文字規則形式製作本原則,以供參照遵循。然而其性質並非真正之法規,屬於記錄整理共同經驗之工作文件,有期於使用者在實踐驗證中,不斷提出反饋,以滾動檢討調整。

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協作議題(下稱協作議題)之選擇:以選擇具有利害關係複雜、多方意見分歧、公眾參與熱烈等情形,而有跨部會協作需要為原則。

    協作議題之提案機關(單位):

    1. 行政院:由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(下稱PDIS)或與議題相關之政務委員辦公室提案。
      1. 國家發展委員會(下稱國發會):由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「提點子」或「眾開講」,擇取有協作需要之議題提案。
        1. 各部會:各部會開放政府聯絡人(下稱PO)均得提案;提案PO所屬之部會,即為協作會議當然之主辦或協辦機關。

          協作議題之決定:

          1. 票選議題:行政院、國發會或各部會PO提出之議題,經每月召開之PO工作推動會議(下稱PO月會)票選決定後,成為協作議題。
            1. 自提議題:主辦機關就業管議題自行提案,不須經由票選,即成為協作議題。但須在最近一次月會提出報告。

              協作會議票選程序:

              1. 協作議題併計票選決定與自提之議題,以每月二案為原則。但遇協作議題重大且具有時效性,得增加一至二案。
                1. 出席PO月會之各部會所屬PO及PDIS人員,每人均具有投票權,得對各票選議題投票表示同意。參與投票者之投票數,須達當月候選議題數二分之一以上。
                  1. 自提議題優先召開協作會議。所餘得辦理協作會議之場次,擇取票選議題中得票比率較高者辦理之。票選以出席人員參與投票之人數加總為分母,各議題得票數為分子,得票比率須達半數者始得為協作議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1. 票選議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得由各該票選議題主辦機關自行研議是否召開協作會議: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得票比率已達半數,但因場次限制而未獲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得票比率未達半數,但當月協作議題不足兩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協作會議之辦理時間:由主辦機關與PDIS協商定之,以PO月會之次月辦理為原則。協作議題如為經票選決定者,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外,同一主辦機關於辦理協作會議後45日內,不辦理次場協作會議,因而未召開協作會議之議題,順延辦理之。